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2 月 27 日桃教學字第 1140016194 號函示:為維護校園安全,請各校將旨揭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本校教職員工聘約附錄: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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