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更正本局 114 年 10 月 1 日桃客文字第 1140009602 號令發布之法規名稱為「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 48 點第 1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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