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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9-10-04 | 點閱數: 541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8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603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業務」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 Uber 、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向銓敘部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因此,上開職業駕駛人(含 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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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新嫁娘容貌美麗。多用為祝人嫁娶之詞。見夭桃襛李條。唐˙張說˙安樂郡主花燭行:星昴殷冬獻吉日,夭桃穠李遙相匹。黑籍冤魂˙第八回:夭桃穠李,宜早合良緣,毋使婚嫁愆期,致令幼女懷春,吉士有摽梅之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