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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6-03-09 | 點閱數: 31

主旨: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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