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本府108年3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維護本府公教同仁身心健康,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旨揭人員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請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
三、另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據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