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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6-29 | 點閱數: 15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76118 號函辦理。
二、 檢附來文影本及旨案招生簡章 1 份,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該測驗中心,電話(02)3322-1100 ,電子信箱 lttc-li.tra@lttc.nt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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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ㄨ ˋ ㄧㄡ ˊ ㄈㄣ    ㄕㄨㄛ   
不容許分辯解釋。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五:眾人不由分說,夾嘴夾面,只是打罵。儒林外史˙第四十三回:那些人駕了小船,跳在鹽船上,不由分說,把他艙裡的子兒鹽,一包一包的,儘興搬到小船上。亦作不容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