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3 年 7 月 30 日桃社助字第 1130066849 號函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13 年 7 月 26 日賑基字第 000113023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助學金申請重點擇摘如下:
(一)申請對象: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基金會申請。
(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
三、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該基金會承辦人:余信貞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636 。
四、檢附該基金會原函影本及相關資料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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