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 3 點附件 2 至附件 7 、附件 7 之 1 、附件 7 之 2 、附件 10 至附件 12 ,業經教育部於 114 年 9 月 10 日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2254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2254B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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