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愛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宣導
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本校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如附檔,請各位同仁務必詳閱知悉個人權益維護,並了解尊重他人。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訂定本規範。
本校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行之。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不適用本規範。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而被申訴人非本校所屬員工時,本校應提供申訴人行使權利之協助。
本規範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及實習生)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員工…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及實習生)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 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申訴專線電話: 03-3801896#710
申訴專用傳真: 03-3906990
申訴電子信箱: key6662@m2.caes.tyc.edu.tw
專責處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本校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 員,每年應定期參加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為優先。
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 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 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 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 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本校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校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委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分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本校校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 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將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申訴人向本校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校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本校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前項調查結果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參與該性騷擾申訴事件,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獲決議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校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校命其迴避。
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平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性平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本校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如認本校未處理或不服本校調查決議,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分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教師法提起救濟;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桃園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分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教師法提起救濟;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 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桃園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平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校接獲性騷法之性騷擾申訴事件時,將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先行確認釐清案件適用法規,認具調查權限者,依前揭各點申訴處理相關規定由申評會進行調查後,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桃園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倘認不具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桃園市政府主管機關。
本校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送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成績考核會為適當之懲處;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桃園市政府主管機關。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除對受誣告者應為回復名譽之處置外,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三、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等規定辦理。
二十四、 本規範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後,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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