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金門縣政府函以,倘貴校員工(教師、公務人員、工友)於該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
門縣」等 2 項要件,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
書」,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 109 年 3 月 31 日府民兵字第 1090026387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1 份。
二、貴校員工倘有符合旨揭要件年資,請依該縣來函說明辦理,以維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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