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 110 年 6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78511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 110 學年度─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 110 年 7 月 8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 1 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