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 說明: | 依內政部移民署 111 年 2 月 16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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