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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9-07-30 | 點閱數: 464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本府 108 年 3 月 22 日府人給字第 1080038609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維護本府公教同仁身心健康,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旨揭人員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請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 2 日。

三、另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 40 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 2 年 1 次給予公假 1 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據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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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歡喜。如:他一談到兒女們的成就就眉歡眼笑。亦作眉開眼笑﹑眉花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