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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10-25 | 點閱數: 147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科員 陳泱儒
電話:(03)3322101 分機 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3989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 1110291621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 376736800A_1110291621_ATTACH1.pdf )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214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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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ㄠ    ㄍㄨㄤ    ㄧㄣ ˇ ㄐㄧ   
比喻隱藏才能,不露於外。金˙馬鈺˙滿庭芳˙和公師叔詞:懷美玉,便韜光隱跡,二十餘年。亦作晦跡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