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科員 陳泱儒 電話:(03)3322101 分機 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39893@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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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11029162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736800A_1110291621_ATTACH1.pdf )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214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