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除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外,其餘條文,行政院定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11 年 11 月 15 日府交安字第 1110318995 號函辦理。
二、 檢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新舊條文對照表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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