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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3-03-23 | 點閱數: 95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1101201修訂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8 6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六、管理方式:

()   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申請通過後,方可攜帶到校。

()   經申請核准之同學,進入校門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   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先和導師聯絡,或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03-3801896轉 311)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

()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七、違規處置:

()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   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傳簡訊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   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   若發現於非使用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或將行動載具拿出向同學炫耀或談論使用,即視同違規,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學務處平時也將會不定期進行抽查。

八、其他:

()   放學以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   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經申請通過後,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九、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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ㄨㄛ ˋ ㄅㄨ ˋ    ㄒㄧ ˊ
躺臥在床,不得安眠。形容心神不寧、睡不安穩。史記˙卷六十九˙蘇秦傳:寡人臥不安席,食不甘味,心搖搖然如縣旌而無所終薄。東周列國志˙第一○六回:此丹之所以臥不安席,臨食而廢箸者也。亦作臥不安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