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午餐工作要點」第 3 點第 4 項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外訂餐盒工作要點」第 3 點第 5 項規定,學生午餐用餐時間不得少於 25 分鐘(因公務或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於表定時間內用餐完畢的學生,應允其午休時間能持續用餐)。 二、請貴校加強宣導用餐時間之規定,並請各班導師關心學生用餐情形及給予學生充足的用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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