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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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 112003248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376735100E_1120032486_ATTACH1.odt )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 112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2 名辦理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等相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7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22600889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 112 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2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或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8 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
(四) |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 11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 wenchin@mail.moe.gov.tw ,連絡電話(02)7736-630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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