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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3-06 | 點閱數: 366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歲或任職滿 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月 1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0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三、申請 110 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 85,且年滿 55歲及指標數 79 以上,且年滿 50 歲。惟如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四、未於辦理 110 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0 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教育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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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ㄩㄢ ˊ ㄆㄨ ˇ ㄐㄧ    ˋ
比喻文辭華美,字字珠璣。晉書˙卷五十四˙陸機傳:後葛洪著書稱機文猶玄圃之積玉,無非夜光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