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112 年 3 月 1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34443 號函辦理。
二、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應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機會」。
三、參訪時間於 112 年 8 月 9 日至 112 年 8 月 11 日共計 3 天,參訪內容詳如計畫。
四、檢附活動實施計畫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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