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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3-10-31 | 點閱數: 91

主旨:有關向上追查校園檳榔來源及介入處理機制,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0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48130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次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第 1 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 3 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當地社會局(處)或警察單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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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ㄨㄣ ˋ ㄉㄠ ˋ ㄐㄧㄥ    ㄅㄤ   
文事、武功兩件治理國家的大事。書經˙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茲維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唐˙韓愈˙上宰相書:幸今天下無事,小大之官各守其職;錢穀甲兵之問,不至於廟堂;論道經邦之暇,捨此宜無大者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