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13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0526C 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規劃於 114 學年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2 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資格及工作內容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8 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
(四) | 商借名額:藝術教育科 2 名。 |
(五) | 辦理業務: |
1、 |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及推廣。 |
2、 | 全國學生鄉土歌謠比賽及推廣。 |
3、 | 音樂統籌案之會(協)辦事項。 |
4、 | 教育部樂器銀行之推動。 |
5、 | 督導實驗合唱團。 |
6、 | 特色歌謠創作比賽及推廣。 |
7、 | 辦理偏鄉藝術美感育苗計畫。 |
8、 | 新住民舞蹈比賽及推廣。 |
9、 | 專業藝術大學彙辦事項。 |
10、 | 推動生活美感與設計創新課程計畫。 |
11、 | 跨領域美感素養課程開發計畫之規劃、推動。 |
12、 | 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根計畫。 |
13、 | 師培大學附設實驗小學辦理美感教育研究計畫。 |
14、 | 藝術教育推動會課程分組會議之規劃及推動。 |
15、 |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課程計畫之審核及核定。 |
16、 | 其他交辦事項。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 wenchin@mail.moe.gov.tw ,連絡電話(02)7736-630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