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補助請領注意事項:
(一)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二)申請適用對象
(1)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依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若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2)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A.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B.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C.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D.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E.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F.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申請者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四)檢附「本校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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