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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6-02-23 | 點閱數: 66

子女教育補助請領注意事項: 

(一)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一方申領,不得重複請領,以免涉及行政責任之懲處並追繳之。
  2. 【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3.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高中生因全面免學雜費,故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大學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如為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請補助。
  4. 【申請、核發數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訂數額申請及核發,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申請適用對象

  1. 【對象】編制內公教人員,其子女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不含高中生)肄業正式生。
  2. 【申請要件】

(1)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依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若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2)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A.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B.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C.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D.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E.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F.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申請者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1. 【私立大專院校】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就讀私立大學補助 35,800 元(每學期),且各類減免與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僅能擇一支領。 若選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扣除「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17,500 元(每學期),如有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辦理”放棄”定額減免學雜費事宜,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及後續追繳等困擾。
  2. 【公立大專院校】學費減免以家庭年所得 90 萬元以下才符合減免資格,學費減免與子女教育補助僅能擇一支領。若選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於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減免學雜費,如有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辦理”放棄”減免學雜費事宜,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及後續追繳等困擾。

(四)檢附「本校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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