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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6-04-23 | 點閱數: 36

主旨:有關「桃園市 11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文老師暨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老師聯合甄選聘任簡章」更正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15 年 4 月 17 日桃教小字第 1150034360 號函辦理(正本諒達)。
二、旨揭簡章更正第六點(四)「應具備以下資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或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者,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簡章更正如附件,以本次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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