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6 月 25 日桃社障字第 1100054332 號函辦理。
二、本案預計表揚對象 30 名,分述如下:
(一)模範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計表揚 10 人。
(二)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設籍本市,親自長期照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家屬,計表揚 10 人。
(三)模範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且實際於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計表揚 10 人。
三、推薦資料請於 110 年 7 月 30(星期五)前,以免備文方式逕送本府社會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務必將 檔案以電郵方式傳送至 10059653@mail.tycg.gov.tw ,方為完成推薦。
四、檢送旨揭計畫 1 份,亦可至本府社會局首頁>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福利>國際身心障礙者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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