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點」及「金門縣自衛隊員任
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申請書」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 109 年 2 月 26 日府民兵字第 1090016731 號及 109 年 3 月 3 日府民兵字第 1090017483 號函副本辦理。
二、教師倘於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 2 項條件,得檢附申請書、初任公職文件影
本、個人戶籍謄本( 16 歲起至初任公職日止)等資料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
訓練服勤演習年資」,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
後 | ㄏㄡ | ˋ | 顧 | ㄍㄨ | ˋ | 之 | ㄓ | 患 | ㄏㄨㄢ | 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