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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4-03-11 | 點閱數: 17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31日原民教字第1130007257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三、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31日至331日。

()每年91日至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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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某人的過失,過分宣揚其優點。宋.周密.齊東野語.卷二.張魏公三戰本末略:野史各有私,好惡固難盡信,若誌狀則全是本家子孫、門人掩惡溢美之辭,又可盡信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