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0036280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 18 歲以下聽障學生溝通無障礙,請學校提供特教教師、輔導教師、導師及家長參考運用,俾利聽障學生於有需求時即時申請相關服務,以落實支持措施。 三、檢附原函及「各地方政府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申辦資訊」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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